一. 為有效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保障聽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臺各單位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應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聽眾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反映意見者,由服務中心將反映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並交由服務中心收文人員以聽友服務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處理,如意見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者,簽會其他單位或分臺處理。
四. 聽眾以電話反映意見者,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處理,若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應轉接服務中心人員製作紀錄並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 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者,服務中心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並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服務中心將反映意見事項製作紀錄,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 各單位處理聽眾意見反映,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八. 聽眾意見反映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主管單位主管或分臺長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臺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聽眾。
九. 聽眾反映意見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定期將處理案件數量、涉及問題類別、性質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提供臺長、副臺長及有關組、室參採。
十. 臺長電子信箱,依照本作業規定書面意見反映方式處理。
十一. 服務中心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意見反映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臺長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規定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臺長予以懲處。
十二. 分臺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得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 本作業規定簽奉 臺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