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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壹、 宗旨: 利用電話洽公是政府簡化行政作業之必然趨勢,為樹立本臺良好媒體形象,特訂定本實施要點,惕勵員工維護服務品質。 貳、 依據: 依本臺八十九年提升服務品質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參、 實施對象: 本臺全體同仁。評比以本臺各組、室、中心及分臺為單位。 肆、 執行方式: 一、
接聽電話時,言詞語調應簡捷明確、謙和有禮;交談時間不可過長,通話後並應說「謝謝」或「再見」。 二、
撥電話時,應先報明自已服務單位、姓名,如撥錯號碼時應表示歉意。 三、
電話鈴響三至五聲應接聽,並先說明本單位名稱、問好,及姓氏或姓名,電話響時同仁不在位上,其職務代理人或座位相鄰同仁,應儘快協助接聽。 四、
接聽電話時,對方指定之接話人不在辦公室,應告之接話人之去處,不得以一聲「不在」、「沒看到」即掛斷;同時應問明對方姓名、電話號碼或何事聯絡,如係公務聯繫,應以電話紀錄單一一紀錄並儘速轉告儘快回電。 五、
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原因或另請業務熟諳人員答覆。 六、
對方所洽事項,非本單位之業務時,應詳細告知對方應洽詢之承辦單位及電話(分機)號碼,請對方另行聯絡或代為轉撥。 七、
各承辦人員對經辦業務之答覆,除涉有機密或內容尚有疑義者外,均可明確、詳實告知對方。 八、
各主管如發現同仁與對方有所爭執時,應主動接聽了解情況並立即勸導疏解,力求避免爭端,以維護本機關之良好形象。 九、
電話禮貌測試評比,每半年舉辦一次,表現良好的單位,發給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等值獎品以示獎勵。表現良好之個人,發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等值獎品以示獎勵。表現不良者,視其情節給予適當之輔導。 伍、本要點奉臺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