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在家自學權益 立委提案制定一致規範
立法委員黃志雄和盧秀燕等人,提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育部對於非學校型態教育,要會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訂定施行辦法,制定共同性的規範,避免讓在家自學的學生和家長無所適從。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部同意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內容和申請條件等事項,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後訂定。

因應國內有些孩子因為性向、興趣和特殊狀況而選擇在家自學,但是在國中小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辦法,卻是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沒有共同的規範標準,以致容易讓選擇非學校型態教育的學生和家長無所適從,於是立委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規定教育部對於非學校型態教育,要會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訂定施行辦法,才能避免各縣市所制定的辦法過於分歧。

這項提案獲得了多位立委的支持,立委管碧玲表示,各地方政府對於在家自學規範的差異很大,有的規定要參加學校的定期評量,並要具有合格的教師資格,也有的允許做自我評量,可是卻不能聘請現任公立學校的教師兼課,有必要訂定一致性的標準。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回應指出,為了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和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同意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內容、期程和申請條件等事項,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後訂定。

另外,立委也提案修正高級中學法,放寬讓高中校長比照國中小和職業學校的校長,可以在校外兼課。陳益興次長表示,校長雖然目前在校內能夠授課4個小時,不過,在不影響校務的原則下,仍然不能兼任校外專職。

圖: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

(2009/12/24 下午 01:02:34 康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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